无故用钥匙划损他人的车身,犯寻衅滋事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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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陆某酒后途经杭州市富阳区某洗车场时,使用钥匙无故将停放在该洗车场内被害人王某的浙A×××××宝马轿车和被害人罗某的浙A×××××尼桑轿车车身划损。
经鉴定,二车损失价值人民币4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已赔偿二名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陆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陆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陆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