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持刀打砸他人出租房内的财物,犯寻衅滋事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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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武某某饮酒后,在杭州市萧山区××街街道××村××组××号,持刀对被害人马某某出租给被害人陈某等人的租房的防盗门、窗户玻璃及被害人郑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浙AZ××××的马自达轿车的车窗玻璃等部位进行打砸。后又持刀进入被害人陈某的租房,并对房屋内的大衣柜镜子、橱窗柜玻璃等物品进行打砸。经鉴定,被损毁的财物价值共计2185元。
被告人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已赔偿各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