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用于犯罪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收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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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李某1”(另案处理)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利仍提供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给“李某1”等人用于收款,并按照“李某1”的要求将上述钱款转入多个银行账户,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上述银行账户内流水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现查明,2021年2月至3月期间,被害人郭某在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松合时代商城某室被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损失金额达人民币75万余元,其中57668元分别流入李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2021年4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花桥镇x号被抓获。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退赃人民币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退赃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退出并暂扣于本院的赃款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某的银行卡3张及手机1部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