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意驾车冲撞,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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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1月8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饮酒后,在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市场××村道与被害人代某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被围观群众劝开。被告人姜某某随即驾驶皖NB××**号别克轿车,不顾被害人代某及站在其身后的多名围观群众、现场停放汽车的安全,撞倒手持两把菜刀的被害人代某,同时撞了停在路边的浙B0××**号大众轿车、浙H9××**号斯柯达越野车、浙AP××**号别克轿车。随后被告人姜某某倒车,再次启动车辆向前冲撞,撞倒被害人代某及一名围观群众,同时撞了停在旁边的浙G1××**号本田越野车,最终造成被害人代某受伤、五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代某右拇指瘢痕长度为3.0cm,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认定,被撞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0578元。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赔偿被撞车辆车主的损失,并获得车主及被害人代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经查,被告人姜某某不顾被害人代某及站在其身后的多名围观群众、现场停放汽车的安全,先后两次刻意驾车冲撞,撞倒被害人代某及一名围观群众、撞坏四辆汽车,且造成被害人代某轻微伤,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及财产安全,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姜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大、被害人代某具有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姜某某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姜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