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名义注册支付宝账户,并绑定他人信用卡,以此转走他人信用卡内钱款,犯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10-18
分享到:

案情概述
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宿舍内,趁无人之机,利用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宿舍内的手机、信用卡和身份证,冒用杨某某的身份注册支付宝账户,并绑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三张信用卡,先后五次通过网上消费支付的手段,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15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宿舍内,趁室内无人之机,利用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宿舍内的手机、信用卡和身份证,冒用杨某某的身份注册支付宝账户,并绑定杨某某的三张信用卡,先后五次通过网上消费支付的手段,共计套取人民币11500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冒用他人名义注册支付宝账户,并绑定他人信用卡,以此转走他人信用卡内钱款,实质上是针对信用卡实施的犯罪,支付宝账户只是被告人犯罪的媒介或作案环境,其行为方式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鉴于其骗取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1500元,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