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财产,犯职务侵占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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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利用担任建德市大慈岩镇大慈岩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时任建德市大慈岩镇大慈岩村党总支书记长方某1(另案处理),采取虚报工程款、伪造施工合同等方式,侵占大慈岩村集体财产人民币362016元,个人分得人民币149000元。
被告人方某某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出全部个人违法所得。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方某某退至建德市监察委员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9000元,予以发还建德市大慈岩镇大慈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