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公司要支付佣金为由,骗取公司资金后占为己有,犯职务侵占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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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杭州A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构公司需要向客户单位B化学有限公司支付佣金的手段,骗取公司资金共计59825美元后占为己有,折合人民币共计416278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赔被害单位杭州A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继续退出赃款人民币16278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退出的赃款16278元发还给被害单位杭州A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