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入户窃取食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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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1、2021年7月上旬,被告人管某某多次在凌晨,以爬窗入户的方式进入本市拱墅区某小区某室,窃得方便面、八宝粥等食物若干。
2、同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管某某以相同方式进入本市拱墅区某小区某室窃得人民币400余元。
3、同年7月期间,被告人管某某多次在凌晨,以相同方式进入本市拱墅区某小区某室窃得午餐肉、冰红茶、牛奶、水果、酸奶、饮料、水果捞等食物若干。
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管某某在本市西湖区被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管某某继续退赔相应被害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