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700元,且系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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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2年2月2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进入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某村某号农宅某室被害人白某的租房内,窃得人民币现金约700元、某饮料1罐。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赃款51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某退赔被害人其余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