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保洁钟点工时窃取财物十几万元,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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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经审理查明:
1.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钱塘明月某室被害人刘某家做保洁钟点工时,先后多次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刘某的现金5000元、足金黄金项链1条(重13.24克)、足金黄金花生锁1颗(重5.3克)及足金黄金手镯2只、耳环1对、戒指1枚、金币1个(总重56.7克),共计价值37856元,另窃得镂空黄金戒指1枚、铂金镶钻戒指1枚、铂金戒指1枚、铂金钻石手链1条、铂金手链1条、铂金项链1条、彩金戒指1枚及玫瑰金耳钉等物,价格均无法认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给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70000元。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李某某已表示谅解。
2.2021年8、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御景湾某室被害人王某家做保洁钟点工时,先后多次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王某的现金共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李某某已表示谅解。
3.2021年8、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龙湖天钜某室被害人蒋某1家做保洁钟点工时,先后2次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蒋某1的足金黄金项链1条(重41.8克)、足金黄金戒指1枚(重4.84克),共计价值19122元,另窃得宝格丽项链1条,价格无法认定。
4.2021年9、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华瑞晴庐某室被害人俞某家做保洁钟点工时,先后多次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俞某的现金1400元、仿卡地亚18K金戒指1枚(重6.27克)、仿宝格丽18K金项链1条(重5.41克)、仿宝格丽18K金阶梯型镶钻戒指1枚(重8.35克)、仿Tiffany18K金镶钻戒指1枚(重5.8克)、仿宝格丽18K金镶钻戒指1枚(重6.48克)、黄金项链1条(项链为18K金,重1.01克,挂坠为足金,重7.28克)、足金海豚造型手链1条(重1.27克)、足金老鼠造型手链1条(重1.08克)、仿香奈儿K金钻石戒指1枚(重8.5克),共计价值45918元,另窃得CHAUMET(尚美)玫瑰金蝴蝶结镶钻戒指1枚,价格无法认定。案发后,所窃赃物、赃款已追回或由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俞某对被告人李某某已表示谅解。
5.2021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江南之星某室被害人范某家做保洁钟点工时,窃得被害人范某的足金黄金手镯1只(重42.4克),价值17341元。案发后,该黄金手镯已追回。
6.202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市滨江区旭辉城某室被害人祁某家做保洁钟点工时,窃得被害人祁某的足金黄金龙凤对戒1对(重10.565克),价值4382元。案发后,该黄金对戒已追回。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窃得财物总计价值126619元(部分所窃财物价格无法认定)。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其盗窃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涉案赃款及绝大部分赃物已退赔或追回,可以对被告人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徐沁雅提出的与上述相一致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从被害人蒋某1处窃得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