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他人手镯项链价值十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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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1.2021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佟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某幢XXXX室内窃得被害人鄢某的某手镯一只,经价格认定,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2万元。
2.2021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佟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某幢XXXX室内窃得被害人鄢某的某项链一条,经价格认定,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佟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前已将被盗手镯归还被害人,案发后将被盗项链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佟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佟某某已将被盗物品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