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3000元,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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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2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骆某某采用溜门方式进入临安区太湖源镇某村被害人谢某家中的主卧室,窃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后被盗赃款人民币2600元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谢某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骆某某系坦白,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