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责,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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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号小型轿车在杭州市临安区岛石镇沿33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584公里100米路段过弯道时,因未减速导致车辆车速过快失控,驶入对向车道与路边道路交通标志杆发生碰撞,后又与被害人程某发生碰撞,造成上述车辆、道路交通标志杆损坏及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程某之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被告人徐某某已与被害人程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并已赔偿杭州临安钱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案发后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