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争吵殴打他人致轻伤,犯故意伤害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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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7月21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和被害人汪某在杭州市富阳区某酒吧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两人摔跤并互相扭打。期间,被告人郑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汪某头部、左眼等处,致被害人汪某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汪某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本次之外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汪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