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万余元非法占有己有,拒不退还,犯侵占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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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自诉人何某与亲属合伙经营麻将机生意,并于2015年10月8日招聘被告人冯某为货车驾驶员。同年10月18日,被告人冯某负责将麻将机运送至上海,并受托将货款带回。被告人冯某送货回来后,拒不将携带回的24070元货款交还给自诉人何某。
另查明:自诉人何某经营的麻将机生意未经工商登记,其与被告人冯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明文确定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被告人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冯某犯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二、责令被告人冯某退赔自诉人何某经济损失240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