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犯虐待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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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钟某某于多次在杭州市萧山区某租房等处以用镊子扎刺身体、用鞋带绑手、用胶带封嘴、罚站等多种方式对与其共同生活的被害人阳某1(2014年3月20日出生)实施虐待,造成被害人阳某1右上肢、双大腿、双足底多处皮下出血,累计面积约为全身面积4.7%;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2019年6月12日早晨,因被害人阳某1尿床后需要洗澡,被告人钟某某心生不满,在租房卫生间内,用热水器内热水冲烫被害人阳某1,经鉴定,被害人阳某1全身多处程度不等烧烫伤,其中Ⅱ0以上烧烫伤面积约为全身表面积31.5%;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名儿童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钟某某应两罪并罚。被告人钟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钟某某虐待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性质及后果,不宜免予刑事处罚,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适用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不宜对其减轻处罚,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某某犯虐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