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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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何某1、杜某2分别伙同胡某2、陈某4、王某5、郭某6(均不起诉)等人,将自己或胡某2、陈某4、王某5、邓某7的身份信息、照片提供给他人,制作署名“杜某2”、“胡某2”、“陈某4”、“王某5”、“邓某7”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共5本。经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的证件。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2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赃款1600元;被告人何某1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赃款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1、杜某2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具有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何某1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杜某2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某1、杜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1、杜某2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1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二、被告人杜某2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三、随案移送的赃款1800元及手机2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伪造证件5本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