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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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被告人沈某某和李某某合伙从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萧政储出[XXXX]XX号地块“XXXX”居住项目工地分包了木工工程。在承包过程中,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将木工工人的工资按月发放至每名木工工人的银行账户内。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指使袁某将木工工人的工资卡集中保管,每月发给木工工人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生活费,剩余部分承诺年底结清。2021年1月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以工程款没有结清,没钱支付工资为由,未将李某、蒋某1、吴某、黄某、龚某1、龚某2、金某、蒋某2、胡某、祝某、方某、向某、应某2、袁某等14名木工工人的剩余工资共计511048元结清。
被拖欠工资的部分木工工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于同日立案。同年4月22日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开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萧人社监令字[XXXX]XXX号),指令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在2021年5月10日前支付上述14名木工工人的工资共计50余万元。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仍未按指令支付上述14名木工工人的劳动报酬。
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已支付上述劳动报酬,并取得部分木工工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合伙,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且已付清劳动报酬,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采纳辩护人与此一致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