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抽头获利共计二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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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张某1、石某某、徐某某、姚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XX镇XX村XXX小区1幢X单元XXXX室内纠集宋某、王某、丁某等多名参赌人员以“扣牛牛”的形式聚众赌博6场,非法抽头获利共计24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约8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赌博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