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卖淫服务负责收银、嫖客接引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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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6月至8月28日期间,钟某1(已起诉)在美团网上开设“琳琳养生会所”招揽嫖客,组织卖淫女甲、乙、丙、丁等人在本市西湖区三墩镇灯彩街某处以五五分成的方式提供口交、性交等卖淫服务,并由钟某2(已起诉)负责招嫖代聊,被告人钟某某负责收银、嫖客接引等。钟某1通过上述组织卖淫的方式共获得嫖资34万余元,被告人钟某某从中获利6000余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钟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钟某某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