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民事案件时,法院主动发现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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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某与徐某某于2014年6月19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5年5月21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余某某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2015年5月3日,余某某让被告人王某某出面向徐某某借得30万元,王某某再将该30万元借给余某某。余某某借款后一直未还,为逃避债务,于2016年12月底与王某某商定虚构2014年10月3日余某某为家中装修房屋向王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给王某某,由王某某向淳安法院起诉,意图让徐某某承担还款责任。2016年12月30日,王某某持该借条向淳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余某某、徐某某共同归还借款30万元。2017年2月6日,淳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余某某到庭作虚假陈述,法院发现该张借条借款内容有可能虚假,决定中止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7年5月2日余某某、王某某被刑事拘留,二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淳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虚假诉讼案件。被告人余某某与徐某某曾缔结过婚姻关系,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债务有明确约定,余某某因无法直接向徐某某借款,遂通过第三人(即被告人王某某)向徐某某借款,无力偿还之时,企图捏造夫妻共同债务来逃避债务。此类案件隐蔽性强,较难发现。淳安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能仔细审查证据,认真听取当事人辩解,及时发现了线索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