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纠纷中,出让方捏造公司担保义务,欲获取受让方未支付的转让款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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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0年6月,被告人郑某某以4000万元的价格将名下杭州千岛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岛湖某房开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陶某某并办理了转让手续。陶某某陆续支付转让款2150万元后,认为郑某某隐瞒了千岛湖某房开公司对外债务及担保情况,拒绝支付剩余1850万元。郑某某为获取剩余转让款,遂伪造了千岛湖某房开公司对该185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函。2017年8月以该担保函向淳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法院在价值2230.915万元范围内查封千岛湖某房开公司财产。淳安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郑某某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18年10月31日郑某某被刑事拘留,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
淳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纠纷后,出让方捏造公司担保义务,提起民事诉讼,意图获取转让款的虚假诉讼案件。公司股权转让发生纠纷后,出让方、受让方都应通过正当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而不能投机取巧,妄图通过虚假诉讼维护利益,否则只能是“偷鸡不成蚀把米”,使自己陷入牢狱之灾。该案的判决能够警醒社会公众,特别是公司股东必须使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