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
LEGAL PROVISION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盛某某借款给徐某共25万元,因徐某未能按约还款,二人欲起诉徐某,并向被告人姜某(法律工作者)咨询债务形成时间对案件的影响。后姜某查出徐某的离婚时间,并告知了王某。王某、盛某某胁迫徐某重新出具两张借条,并将借款时间提前至徐某离婚之前。盛某某拿到借条后找到了与徐某无借贷往来的被告人汪某,让汪某与其以各自名义向徐某及徐的前妻王某某提起民事诉讼。姜某明知借条上借款时间已修改仍接受委托,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对王某某名下两套房产进行保全。富阳法院对该两套房产进行了保全。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富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盛某某、姜某、汪某结伙以伪造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二万元至一万元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诉讼代理人参与作案,以虚假诉讼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两高”司法解释规定,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本案中,姜某作为法律工作者,前期为王某、盛某某出谋划策,在王某、盛某某伪造借条,捏造夫妻共同债务后,仍接受委托,代理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保全被害人财产,致使法院查封了被害人的房产并开庭审理,不仅妨害了司法秩序,还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以虚假诉讼的共同犯罪追究刑责。这起案件很好地警示诉讼代理人要依法参与诉讼,不能知法犯法、玩弄司法,否则会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