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借条骗取民事调解书构成虚假诉讼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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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与裁判
中国银行某支行诉冠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婺城法院判决生效,于2016年进入执行阶段。被告人傅某某作为华冠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为将其夫妻个人债务减少或转嫁给公司,于2016年6月联系债权人吴某芝、吴某良、傅某萍、楼某某等人,策划以公司名义捏造虚高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诉讼从公司的房地产拍卖执行款中分得款项。期间向吴某芝等人出具虚假借条或借款结算单,共计人民币703万元。吴某芝等人分别于2016年6、7月份以签订的虚假债权债务凭证向金东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与公司法人代表傅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债权债务本金及利息共计854.8万元进行确认。后吴某芝等人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因房产拍卖所得价款尚不能满足优先受偿权,故吴某芝、楼某某等人作为普通债权人未获得实际利益。
金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与吴某芝等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四万元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出具虚假债权债务凭证,逃避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的虚假诉讼案。债务人以公司名义与多人签订虚高债权债务凭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骗取承办法官出具民事调解书,后以该调解书参与公司执行分配,企图稀释其他合法债权人利益,多分款项冲抵个人借款,最终因房产拍卖所得价款尚不足以满足优先受偿权,故普通债权人未能获得实际利益。该虚假诉讼行为虽然最终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不但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而且误导法官做出错误的裁判文书,严重妨碍司法公信力和判决权威性,应当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