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普通债权捏造为能够优先受偿的民工工资参与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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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与裁判
2017年11月24日,丽水中院拍卖了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其中,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西公司)在建工程价值为人民币12844989元。拍卖后,海西公司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上述款项,莲都法院、景宁法院、南湖法院等先后对上述款项进行了冻结。
2018年,为了优先受偿上述款项,时任海西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指使或授意他人冒充或找人冒充海西公司建筑工地的工人,虚报工资,并指示海西公司员工刘某某、胡某某等人制作虚假的工资表等证据材料,帮助冒充的务工人员于2018年5月前后以向海西公司主张欠付工资为由向庆元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人吴某某对虚假的农民工工资表予以确认,代表海西公司与冒充的务工人员达成调解,导致庆元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并将虚假工资执行到位。经统计,被告单位海西公司为了优先受偿被法院冻结的执行款,伙同他人进行虚假的民事诉讼共53起,导致法院作出53份民事裁定,并执行到位人民币1566890元。
庆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海西公司以捏造的事实进行民事诉讼,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损害司法公信力,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活动中起决定、指挥作用,并参与具体犯罪行为实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构成虚假诉讼罪。遂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单位海西公司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丽水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假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进行虚假诉讼是常见的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利用农民工工资能够优先受偿且诉讼成本低等便利条件,将借款、货款、投资款等多种普通债权捏造为能够优先受偿的民工工资,参与民事诉讼,导致法院作出裁定并执行到位。该行为从根本上改变了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属于凭空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典型的“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面对该类案件,办案法官应保持高度敏锐性,对“讨薪”“借贷”等批量司法确认案件,加强甄别、认真核查,让打“假官司”的人付出“真代价”,增加虚假诉讼人员的违法成本,引导教育面临经营困难的企业合法有序主张权利,严守诚信诉讼底线,营造不敢、不能、不愿虚假诉讼的法治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平稳有序高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