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医保基金7.1万余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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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5月至同年7月期间,被告人俞某某、俞某1伙同章5(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俞某1负责向周围村民借医保卡,由章5、被告人俞某某通过借来的医保卡空刷药品等方式骗取基本医疗保障金。经杭州市医疗保障局萧山分局现场盘点,某诊所实际库存超过电脑库存的药品金额共计9.8万余元。根据该诊所门诊基金平均支付比例,被告人俞某某、俞某1涉嫌骗取医保基金7.1万余元,其中约2.1万元医保基金已经拨付至该诊所。
归案后,被告人俞某某、俞某1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家属已代为向杭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退出违法所得6万元。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俞某1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可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俞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俞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俞某某、俞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俞某1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俞某1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俞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二、被告人俞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