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将向客户收取的货款占为己有,犯职务侵占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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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的杭州某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担任批发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向客户收取的货款占为己有,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09556.34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向公司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陈某某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