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窃取金属废品以销赃获利,犯职务侵占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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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1月28日至4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任A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期间,利用经手登记、保管公司仓库和车间内锌合金原材料和废品铝的职务便利,分十次将锌合金和废品铝窃走,销赃给陈某1(另案处理)并非法获利人民币84500元;同年4月29日,被公司发现后被告人李某某转款11000元给陈某1,让陈某1将李某某最后一次窃走的锌合金拉回并退还给公司。经价格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窃走的锌合金和废品铝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71990元。
2021年5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10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退赃的处罚情节,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