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罪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
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为拘役六个月;
    (二)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四)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个月;
    (五)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造成被猥亵对象轻微伤的,重处20%。
【猥亵儿童重处规定】
    猥亵儿童的,重处20%,造成轻微伤的,重处100%。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要素考虑,依第一百一十四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一十五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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