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招摇撞骗5人次以上的;
2.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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