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立案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应予立案追诉,处拘役,并处罚金。
1.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
2.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
3.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
4.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
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
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追逐竞驶的;
9.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追逐竞驶的;
10.情节恶劣的其他情形。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机动车”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三)不作为犯罪处理、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及罚金刑的适用。
1.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2.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3.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4.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5.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驾驶汽车资格);(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
6.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7.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8.并处罚金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量刑标准:【2022浙江省高院常见罪名量刑实施细则】

1.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可以确定一个月拘役为量刑起点。

(2)其他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醉酒程度、 道路类型、机动车种类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1)造成他人轻伤后果的;

(2)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3)无驾驶汽车资格的;

(4)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5)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6)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7)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8)醉酒驾驶汽车,血液中酒精含量每增加80mg/100ml;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

3.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2)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4.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醉酒驾驶汽车,无本罪名第二条第二款第(1)至第(7) 项和第三款规定的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2)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5.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惰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 悔罪,且无本罪名第二条第二款第(1)至第(7)项和第三款规定 的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

(2)醉酒驾驶摩托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 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 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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